| <<刑诉.铁三角>> |
但当公检法站在了统一战线之上时,这一种平衡被完全的打破,转而变成了当事人和公权力的对决。以一人之力对抗国家之力,显然是螳臂挡车。
在此看来,这一“统一战线”的确立大概就不是什么好事情了。被告若真的是罪有应得那还好,但要着实是一个冤假错案,那必是免不了屈打成招的事。要更进一步的话,更有查案查死人的事情:2000年,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抓捕盗窃摩托车犯罪嫌疑人吴飞龙、刘国军后为了了解“事实真相”不惜刑讯逼供,最后将吴飞龙殴打致死。
如此这般之事,呜呼哀哉,无法可想。
第三篇、刑讯逼供——中国之刑事传统
殊不知,我国古时大堂之上的仪仗排列。以包公为例:两排小吏(类比法警)持棒(类比电棍)而站,上面坐着包拯(类比法官),下面坐着公孙策(类比书记员),还有王朝马汉、张龙赵虎以及展昭等一干人等立于一旁(类比法警小队长)。堂后摆着狗头铡、虎头铡、龙头铡,后面还供着尚方宝剑(意思是我还有更大的靠山)。于是犯人一带上,全堂高喊“威武”,吓得罪人伏法,好不威风。
但细细想来,这一帮人在干嘛?手持刀剑,身带电棒,摆明了暗地里就告诉你:你说不说?不说可有你受的!我们可都操着家伙在,你不要以为这只是一个摆设。从秦律到唐律,从宋律到清律,都分明写着大刑伺候,这还不让有罪者吓得屁滚尿流,让冤枉者吓得战战兢兢。而且老爷会说那些最人骨头里贱,不用给点惩罚他就不知好歹,那个潘仁美不就使用了形都不肯招吗。在他们眼中,罪人上堂本就是来受罚的,有什么罚不得?
而且从抓人,到取证,甚至提起公诉和判决都采取一条龙服务的形式。意思就是,没什么,你告吧——你告上来我就给你做主。
好一个青天。
第四篇、最佳拍档——检察院与警察局的邂逅
凡是研究美国法的人,都会发现一些其中有趣的东西。
与中国不同,美国抓不犯人是需要法院批准的(而中国的决定权是检察院),他们在面对紧急情况时候允许自主拘捕,但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得到检察院的允许,否则立刻放人。法律是追求公平的,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,不管是个人还是国家,所以在我看来,这种制度就是对本就处于不利方的嫌疑人一种公平的法律待遇,这是很好的。
但在中国情况就有所不同,对于嫌疑人的起诉方和拘捕允许权都放在了一个部门的手里。也就是说,抓他的是你,提供材料说他有罪的也是你。就像上面所说的,检察院和警察局的制衡关系被这一权力打破了,于是,没有人来监督到底他是不是真的有罪,到头来所有说话的权利都在你的手上。这种制度下产生的案件所具备的真实性不由得让人堪忧。
同时,也就像上面所说,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下,公诉方的潜意识中嫌疑犯就是有罪的(因为没有罪警察就不会怀疑上他)。而他们就是带着这个思路去取证和审查的,中国自古有存在刑讯逼供的历史,这就难免让嫌疑人在审查过程之中有了皮肉之苦。枪杆子里面出政权,那么拳脚之下出“事实”便也不是不可能的。
总而言之,警察机关和检察院一搭档,那么便成为了一把利刃,嫌疑人在利刃之下无处可逃。
剑峰所指,所向披靡。
第五篇、无序配合——集权化的毒树
看来嫌疑人已处于极大的被动之中,要在官司之中沉冤待雪只能靠法院了。
于是,再加上中国的传统文化,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局面:社会之中的“同志”之间为了工作生活中的“面子”问题,相互“撑台”。这里出现了三个关键词——“同志”、“面子”、“撑台”。从中我们可以分析出公检法之中有党员,所以他们有“同志”;他们都有自己的工作,做错了就得丢“面子”,于是都有所顾及,毕竟是经常在一起办案子的;所以难免他们得相互“撑台”,相互弥补漏洞,为自己的“同志”挽回“面子”。
党和国重叠在了一起,人们的政治生活就愈发的丰富起来,有关审判的权利也逐渐得集中了起来。(在此省去10字)公检法强强配合之下,嫌疑人最后的救命稻草也丢了,就只能眼巴巴的看着他们的判案技巧。如果幸运,他们判对了,我们皆大欢喜;判错了,我们自认倒霉。再加上社会一些不良风气的干扰,和办案人员自身对案件的好恶和看法,被告命若琴弦,悬如一发。
这是一棵司法无序集权化的毒树,它们必将产生变异的果实。我们无法判定他们所结出的下一颗果实是好的或是坏的,因为这一切都太具有不定性了。法律本是“对于审判结果的预见”,但现在却无能为力,要知道这样的毒树是与法律之本质是背道而驰的。
毒树不除,正义难在。
第六篇、仔细分权——为了司法的正义
但说回来,宪法规定的这一条例错了吗?
我认为它并没有错。在社会之中,若指单方面的讨论理论上的制衡,而不理会人情中的瓜葛,这是不现实的。他别对于宪法而言,作为一个纲领性法律,它必然要保证它的宏观性,已适用于人们生活中的众多环节。这样的制定,其本身既没有违反原则,也近乎人情,所以是可行的。但对于它所产生的弊端我们应该如何面对?我们先把话说开来。
人们常说宪法是母法,而普通法是子法。宪法之于普通法就如同大树之于枝干。但我们知道保证一棵树的存活光靠主干是不行,枝叶为其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条件。相同,维持社会的运转光靠宪法是不可以,同时也要依靠普通法的保护和维持,以形成相互维持、相互扶助的关系。所以当我们所讨论的这个宪法条例出现问题的时候,我们并不是要马上把它改变或者废除,我们应该分析它的合理性和问题产生的原因。有人说“法律本就是一种改良的手段”,我是同意的,因为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一个渐进的过程,以量变逐渐变为质变。于是,我们就不如先想一想如何先改良一下。
方法很简单,法律既让有约束的作用,那我们不如就根据这个宪法条例,扩大其可行之处——是公检法可以在一定规范约束下积极配合;同时约束其不可行之处——明确规定公检法哪些方面是不可以配合的。以此为凭,使这三个国家机构非“法”勿行。所谓“有法可依,有法必依”才可“执法必严,违法必究”,宪法的大体上是不错的,指导思想也是正确的,而宪法本身就需要重视其稳定性,所以对其改动须谨慎,不可过多。当务之急,纲举目张,我们应以宪法为纲,加强其他法律的完备。法是“维护私权,限制公权”的,而事实上研究私权(民法)的资源很多,但在公权(刑法、行政法)方面我们确有众多缺失,不论在人力还是物力都是十分匮乏。在此值得警醒和重视。
为了司法的正义,我们要认真对待权力,在法律限制下合理分权,仔细协调各方面国家机构所具有的权力。只有这样,社会才能稳定,老百姓才有好日子过。
大家好才是真的好。
刑诉铁三角是我国社会安定的基石,务必加以约束和规范才能使其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。不加以配合是不现实,也是不可能的。所以与其让他们胡乱的配合,不如给他们约束好路子,让他们来走。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行为规范的体现,当规范一个机构什么能做,什么不能做的时候,这个机构,便也会逐渐有章法起来,成熟起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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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时间:2008-11-28 编辑:阳光借贷机构 浏览次数:396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