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用证(融资,贷款)--打包放款或信用证抵押贷款

打包放款的条件:
1、在本地区登记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实行独立核算、有进出口经营权、在银行开有人民币帐户或外汇帐户的企业;
2、出口商应是独立核算、自负盈亏、财务状况良好、领取贷款证、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;
3、申请打包放款的出口商,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,并已从有关部门取得信用证项下货物出口所必需的全部批准文件;
4、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,并且信用证的结算不能改为电汇或托收等其他的结算方式,开证行应该是具有实力的大银行;
5、信用证条款应该与所签订的合同基本相符;
6、最好能找到另外企业提供担保,或提供抵押物;
7、出口的货物应该属于出口商所经营的范围;
8、信用证开出的国家的政局稳定;
9、如果信用证指定了议付行,该笔打包放款应该在议付行办理;
10、信用证类型不能为:可撤销信用证、可转让信用证、备用信用证、付款信用证等;
11、远期信用证不能超过90天;

申请打包放款需要向银行提供的资料
1、信用证正本
2、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
3、外销合同
4、境内采购合同
5、营业执照副本
6、贷款证
7、近三年度的年度报表
8、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
9、法人代表证明书

贷款金额和期限
1、最高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80%;
2、期限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的15天,一般为三个月,最长不超过半年;
3、展期: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、信用证有效期时,出口商不能按照原有的时间将单据交到银行那里,出口商应在贷款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向银行申请展期;
4、展期所需要提供的资料:贷款展期申请书、信用证修改的正本;

   
 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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